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组成
1.参政议政与律师代表联络专门委员会
主 任:张 薇 (大成)
副主任:张立夫(盈科)、孙 赫(海华永泰)、赵怿君(昊星)、奎 媛(同泽)
秘书长:陈 甦(观策)
2.行业发展与规章制度专门委员会
主 任:王守贵 (金诚同达)
副主任:李海燕(海华永泰)、韩耀竹(华恩)、袁君君(联胜)、晏 巍(大成)
秘书长:董 辉(恒敬)
3.财务与资产管理专门委员会
主 任:杨陆璐 (成功金盟)
副主任:李应龙(拓方)、罗志威(良友)、王 涛(同方)、王仕华(德恒)
秘书长:孙永成(英泰)
4.宣传与表彰专门委员会
主 任:张 蕊 (盈科)
副主任:杨功涵(鼎泰)、赵庆杨(大成)、储世强(德恒)、戴晨曦(炜衡)
秘书长:许鑫烽(大成)
5.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专门委员会
主 任:曹远军 (同方)
副主任:朱春光(炜衡)、隋 辉(隆安)、刘东亚(大宸)、朱 红(大成)
秘书长:孙 婧(德和衡)
6.会员事务专门委员会
主 任:石宝君 (君宝)
副主任:王向伟(大成)、刘艳敏(腾坤)、刘 学(紫泰)、赵常艳(华建)
秘书长:王 伟(明申)
7.公职公司律师专门委员会
主 任:刘天扬 沈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处
副主任:吴 尧 沈阳市人社局办公室
李彦卓 沈阳市公安局监管支队
程 宏 铁西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秘书长:郭栩兵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法规处
8.行业交流与外事专门委员会
主 任:王 娇(成功金盟)
副主任:孙宝华(华建)、马 莉(人民)、雷 蕾(瀛沈)、伊俊海(申扬)
秘书长:张洪娇(大成)
9.调解与仲裁专门委员会
主 任:李陆军 (观策)
副主任:李国荣(联胜)、贺传盛(申扬)、景 媛(盈科)
秘书长:金 陆(同方)
10.惩戒与执业纠纷调处专门委员会
主 任:王 凯(圣法)
副主任:金 威(联盛)、郑可心(开宇)、曹海军(良友)
秘书长:金文权(炜衡)
11.权益保障专门委员会
主 任:胡旻华(段和段)
副主任:滕 龙(一腾)、耿鲁红(同方)、曹 文(冠维)、原 萍(华恩)
秘书长:王佳欢(秀文)
12.实习与执业考核专门委员会
主 任:李海华 (观策)
副主任:李 晶(同方)、赵哲(大成)、金大鹏(隆安)、于晓彬(弘鼎胜)
秘书长:徐长虹(德恒)
13.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
主 任:吕 慧 (大成)
副主任:田晓东(良友)、陈思远(盈科)、陈婉夏(安行)、邢小龙(瀛沈)
秘书长:高珊珊(观策)
14.女律师专门委员会
主 任:陈琳琳 (同方)
副主任:何东旭(隆安)、崔 扬(维明)、刘 舒(大成)
秘书长:李玉红(良友)
15.公益法律服务与社会责任专门委员会
主 任:谢东宁 (成功金盟)
副主任:韩 莹(同方)、徐晓笛(大成)、孙 源(奉天诚信)、葛 威(威旺)
秘书长:赵艳哲(成功金盟)
沈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0年7月18日 沈阳市律师协会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2024年11月17日,沈阳市律师协会七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沈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治理结构,充分发挥本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推动沈阳律师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沈阳市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在《沈阳市律师协会章程》、律师行业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和本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行业自律的管理职能、办理相关事务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在分管副会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本会秘书处具体负责日常协调、联系和保障工作,会长对专门委员会的全部工作负责。
第二章 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行业发展重大课题、重要问题的调研、协调和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
(二)负责或参与律师行业管理规范的起草、论证、报审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对外工作交流活动;
(四)组织开展职业素养教育与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
(五)沟通、协调与相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关系,为律师依法执业创造良好环境;
(六)调查处理对会员的投诉和举报,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七)制定会员奖惩办法,对违法违规会员进行惩戒,对优秀会员进行奖励;
(八)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承办咨询、质询,审议、拟订与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和建议;
(十)落实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定;
(十一)受理和处理专门委员会具体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务;
(十二)根据本会的授权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第五条 本会根据沈阳市律师业发展的实际,有权对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设置、调整、合并、增设和撤销。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合并等事项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名,设秘书长一人,根据需要可以设副秘书长一至二人,委员若干名,每届副主任、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人选,应至少有一名35周岁以下青年律师。
第七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可以根据专门委员会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聘请若干名专家作为专门委员会的顾问,参与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聘请顾问的人数不能多于专门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0%。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律师管理人员、行业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其中执业律师的人数不能低于专门委员会委员人数的80%。执业律师担任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业三年以上,但青年律师专门委员会委除外;
(二)诚信记录良好,从未受到过行政处分和行业处罚;
(三)具有较高综合素质和责任心,热心协会工作,具有一定管理经验和奉献精神。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委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提议,经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产生。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人选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必须填写委员登记表(一式二份),分别报至市律师协会和所在专门委员会备案。专门委员会委员名单及调整名单在沈阳市律师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出版物等自媒体上公告。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不再从事律师工作或律师管理工作或行业管理工作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四)未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或被考核为不称职的。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或累计三次不参加专门委员会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二次不完成专门委员会交付的任务的;
(三)有严重影响行业声誉等情形的;
(四)发生其他必然丧失委员资格的情况的。
专门委员会委员具备被取消委员资格的条件时,由其所在的专门委员会将该委员的情况材料报至本会,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自动丧失或被取消资格的,由本会在该委员的委员登记表上加盖“某年某月某日丧失委员资格”或“某年某月某日取消委员资格”的印章。委员自动丧失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在沈阳市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提出辞职的,应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主任、副主任未按本规则履行职责或不忠实履行职责时,经会长办公会提议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免职其职务。主任岗位出现空缺时,由分管副会长提名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新的主任或指定一名副主任代理。
第四章 对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的规定
第十七条 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发委)委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法律职业一年以上;
(二)35周岁以下;
(三)至少计划在本市从事执业律师五年以上。
第十八条 青发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三年以上;
(二)45周岁以下;
(三)热爱青年律师工作;
(四)熟练掌握现代交流工具和方式;
(五)在律师行业有良好的声誉和责任心;
(六)其他专门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九条 担任各专门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的青发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至少从事律师工作五年的计划和承诺;
(二)律师业务发展较快;
(三)在青年律师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由会长、副会长、秘书处、专业委员会主任推荐;
(五)有奉献精神;
(六)致力于本专业委员会业务研究。
第二十条 青发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奉献精神、热爱律师事业、律师业务优良、具备引领青年律师健康发展的律师担任青年律师的导师。青发委选任的青年律师导师,不得以青年律师导师进行宣传,招揽业务,有影响青年律师发展言论和行动的,青发委有权撤销聘任,必要时,由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撤销选聘。
第二十一条 青发委可以根据青年律师发展需要,设立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对应或匹配的论坛,各论坛委员有权参加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及活动,除表决权外,与对应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在专业委员会任职的青发委委员需引领青发委对应论坛的律师思想,及时将青年律师的专业需求与专业委员会工作融合和调整。青发委各论坛主任原则上应由对应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青发委对应论坛委员,在本专业有重大贡献,或在律师业务新技术领域有实质性突破并使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受益的,或对律师业务发展有其他突出贡献的,报请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可以破格吸收为专业委员会正式委员。
第二十二条 青发委可以制订微信群、论坛以及其他活动及言论规则,报市律师协会备案,有权规定随时除名不符合规则的委员。
第二十三条 青发委委员可以是其他专业委员会平均人数的三倍。
第二十四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按照本规则其他规定执行;本章规定与本规则其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参加本专门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专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对本委员会的工作设想及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规范自身的言行,维护本委员会的良好形象;
(五)完成本会和本专门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专门委员会委员应维护律师和律师协会声誉,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及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利益、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的权利和义务:
(一)召集并主持本专门委员会会议;
(二)提出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报告、活动安排和进行年终工作总结;
(三)经分管副会长同意,向本会常务理事会推荐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的人选;
(四)执行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落实本专门委员会确定的任务;
(五)向分管副会长和本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部署、检查和评定本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工作;
(七)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对立法、司法、行政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参加社会活动;
(八)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其职责由分管副会长指定一名副主任代为行使。秘书长负责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与副主任一起协助主任做好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章 活动开展
第二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于每年底前拟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及时组织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前,应当事先拟订详细的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明细,秘书处汇总后,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条 秘书处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方案,加强对各专门委员会间的活动计划协调,合理安排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时间及经费。
第三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委员,并告知活动议程。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一)本会专项经费;
(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赞助;
(三)专门委员会有偿服务所得;
(四)其他社会赞助。
第三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按照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专项经费除外)编制具体的经费使用计划,送本会秘书处。执行经费计划时,由主任审核,报分管副会长审批,秘书处予以拨付。鼓励各专门委员会采取自筹和争取社会赞助等方式解决经费缺口。
第三十四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及其他材料,应当经专门委员会集体讨论,由主任审定,报分管副会长审批。重大问题还应当提请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三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本会监事会和秘书处应当派员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委员之间具有平等的表决权。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决定须经参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未参加会议的委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发表意见,但不得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专门委员会聘请的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但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作好会议记录,所议事项形成纪要,送本会秘书处。
第三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于每年底前完成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方案,送本会秘书处。
第四十条 专门委员会作出的重大决定和通过行业规范,必须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
第四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工作总结及计划落实情况,作为下一年度专门委员会活动经费考核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在每个工作年度结束的最后一个月,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经分管副会长同意后,提交本会秘书处。
第四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实行年度工作述职制度,主任每年年底应向分管副会长报告年度履职情况,分管副会长汇总后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分管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细则,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